民法典规定性骚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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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:“禁止以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、电子信息、实物利益或者其他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受害人有权向单位、行为人所在单位、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,单位、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。”
2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:“禁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
3、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:“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、电子信息、实物利益或者其他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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